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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监委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官员荫护富人 平民损失难伸

发布时间:2010-10-10  来源:全球公众传媒/public 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官員蔭護富人 平民損失難伸

  投訴雲南省姐告城建局局長蔭護方某佔建到本人家的房地,方某依仗有局長撐腰在其長達一年多時間的五層高樓房重建施工期間,對本人家的樓房財產没有採取過任何保護防範措施,即使施工人員每天眼看着本人家樓房被由高處落下的磚頭碎石水泥沙漿損爛和污染,再到本人家向方某及城建官員前後做了數十次投訴與請求,無論如何投訴與向那級官員作出了請求,方某在其樓房凌工前都不予理會。
  各地城建局對在建工程是有城管、城監執法的,但方某依仗的是局之長所以事實証明即使方某長達一年多時間的五層高樓房施工,對本人家的樓房財產沒有作任何遮攔保護措施,期間姐告城管、城監執法者也只能是視若無睹,以致本人家的樓房無故遭殃遭受到諸多損爛與污染損失,到了今年二月初方某樓房土建凌工外攔磚牆由頂到脚全部砌粉結束則拉起一幅編織布遮蔽起來,此時城建局官員即通知無故遭殃的本人家去找司法解決糾紛,方某在局長的庇護下,佔建到本人家的房地佔着就佔着,對本人家的房屋財產一不採取防範措施損壞就損壞,二對本人家造成了的損失又仗着有人撐腰不願給予賠償,致使糾紛至今一年餘仍得不到解決,做為無故遭殃受到損失的本人夫妻原希望大家相鄰盡量能和諧相處,於七月底八月初第四次再回到姐告希望能與方某商量解決,請城建官員幫聯絡方某,經聯絡後方某確要官員轉告反要(按其樓房凌工時其與城建官員達成了的共識)本人家找司法解決。
  事件經過:本人家屬境外居民,於九五年探親時看到姐告政府對外開放與對外來投資優惠政策的宣傳訊息,熱心將積蓄匯回境內投資,該房地是在姐告土地局組織的土地公開拍賣會上以高價奪標所得,土地局組織的土地拍賣會前方某已在該幅地段約佔2/3的面積上建蓋着臨時簡易房,在當次的拍賣會場是以價高者得的方式,雙方因此有過一番競爭,方某競爭不過後即對本人家懷恨在心以致產生了報復心態,方某的樓房始建於96年,當年建成的樓房是二層高平房上加一層簡易房,本人家的樓房是在方某樓房建成使用一年後才開建,在本人家建房期間方某即找到二次對本人家實施報復機會,第一次是本人家打樁期間有水泥漿淺到與其相鄰一邊並無裝飾的黑色牆壁約一平方面積,方某即不得就不得,經城建局協調賠償了二千圓才了事,後一次是在本人家建房尾期需要由兩戶相鄰,雙方建築樓房時按法規留讓着的共50cm安全防火與滴水空間處搭建臨時棚架粉刷相鄰一面的外牆壁,經數次協商方某都不允,後再經城建局張某和王某二人現場幫助協調由本人家補償了方某1500圓才得以搭棚架施工,方某經此二次報復得逞後即深感本人家是很容易欺負的弱者,加之明了本人家是長居境外不能時常關顧到自己的房產,再憑藉着其與城建局官員的關係,據此;在08年底其原樓房拆除重建時即肆無忌憚如斯放膽地將其整體樓房建築面積擴大,從基礎到樓上,從前到後佔建到本人家房地建房預留空間範圍,從其開建至五層高樓房凌工,對本人家的房屋財產沒有採取半點防範保護措施,即使本人家一再投訴,方某仍不顧後果不做理會照舊施工,上述兩戶相鄰雙方原建樓房時按城建局法律法規留讓着本人家曾於此搭棚架做粉刷施工的共50cm安全防火滴水空間,現底層前面尚餘10餘cm,後方相鄰已無空間,方某佔建了本人家留的空間多少,現有現場事實擺着,當然任何一間樓房包括本人家的,在開建時用地位置、限止都是經過了城建局有關官員下線准許才得開建的。因方某的貪婪,以至於09年8月底其在建樓房建到與本人家房頂屋簷水平高度時產生了其直上的栓柱頂入到本人家房頂屋簷底事件,頂入錯位10cm,此時方某不究其樓房頂入原因,而是進一步耍其蒙騙手段反向城建官員投訴“本人家房頂屋簷阻礙着其正常施工”,遠在境外的本人家接到城建官員電話通知後回到鄉間,眼睛看到的事實則是自家建築樓房時按城建局法規留讓着的25cm安全與滴水空間已經幾近完全消失,現正面底層尚餘10餘cm,房頂屋簷位置方某將其建築後退10cm避開了被頂着的屋簷繼續起上去後砌起的磚牆剛好與自家房頂屋簷相連。
  方某家在建樓房超高本人家房頂瓦面兩層半,其前後都有棚架網布遮蔽,唯相鄰本人家樓房一面則是以欺負性質絲毫無遮無攔地天天進行施工,並無何人說明即將一整幅施工棚架搭建在本人家廚房頂並以房間窗台做為其棚架承托力,自09年8月其樓房建築開始超高自家房頂瓦面至今年二月其外攔土建凌工歷時半年多,期間只要上方有人施工,時不時磚頭木方水泥砂漿碎石雜物由高處落下,房頂琉璃瓦多處被砸爛及大面積糊污,前、後簷棚、相鄰一邊遮雨簷棚被落物打穿損壞,曾有落下的木方將前簷棚鍚鐵皮插穿後繼插穿廣告簷棚底層塑板直插到商舖前地面,所幸未有傷到人,樓房前立面畫瓷油漆牆面,後立面白色條磚面及相鄰一邊四層窗子、陽台由上到下被由高處飛淺下來水泥沙漿污染,因長期落物連設在樓房後立面牆壁的排污管都不能幸免,即使採用的是泰國進口質量上好的管子雖未被落物直接打攔仍被壓沉接撥口,自今年一月初開始至今天天滲漏着污水,上方污水下多時淺顯二層窗台再淺入房間,滴落到房後底層廚房頂的污水繼流到地面,相鄰一邊進入廚房的走道上方遮雨度鍚鐵皮簷棚多處被落物打穿,過來雨季地面長期積集漏下的雨水,加之污水不時滴下已有大半年多時間影響着本人家的生意與生活。
  自09年9月初本人家回到姐告看到自家房地空間被佔建與樓房財產無故遭殃受到不應遭到的損失現場實情,即將事實詳情向姐告城建局、姐告管委反應、投訴、請求(請求政府領導幫助轉責方家採取防範措施施工不要繼續給本人家樓房財產造成損失),經六次口頭與書面投訴10月11日星期日早上接到付局長通知在樓下與方某見面,現場有局長付局長方某及其工頭等,(名義是幫糾紛雙方協調),見面介紹後局長問“你的房地面積多少?”然後局長即參與用圈尺測量本人家樓房用地尺寸,量後局長表示“你的房地建房留的空間在南邊(南邊是公共馬路)北邊相鄰方家一邊方家佔不着你的房地”,然後要本人與方某及方某工頭一同到城建局辦公室(因是星期天並無其它員工只先前開私車去現場的局長付局長二人在場)局長表態“現在佔地問題清楚了,對你的房屋造成了的損失你提出你的要求”,當時本人對佔地一項已無奈其何,但深知有事實依據不會為有權者改變,先暫時放下不提,然後將樓房諸多被損壞損爛及污染的損失逐項按現今造價以書面清單遞與局長過目,冀望幫助協調賠償,可局長當着方某面只稍看頭再看一眼總和即將清單丟到台面站立起來態度惡劣地連說兩句“不合!不合!”至今方某就仗着有局長庇護撐腰沒有給過分毫賠償。
  11月9日以姐告管委名義由李主任聯同局長主持在管委辦會議室正式的為糾紛雙方做了一次協調,議程上李主任指出1;方某佔建着本人家的房地應做出經濟補償否則必須切除超佔部份退回自己用地界限,(會議上方某表明同意並選擇退回),
  2;佔地位置已砌起的磚牆必須先拆除限三天時間拆除,等切除退回及糾紛解決好才砌築,(佔地位置已砌的磚牆城建局表面上已六次要求方某先拆除並下過書面通知,方某拒不執行才有李主任限三天時間的表示).

  3;方某須採取措施施工不要再繼續給鄰家樓房造成損爛與污染損失,已經造成的損失雙方協商做出合理賠償。此次協調城建局以紅頭文件大字標題形式打印出“姐告管委會議紀要”共印19份,上送(市府)楊書記、刀主任等,下發各委、辦、局等.“紀要”內容與當天會議上李主任所做議決相差甚遠, “紀要”1;着重闡明城建局自8月份以來一直為雙方協調糾紛,因糾紛雙方意見分枝較大一直末能達成共識,2;損失一方要求賠償牆面污染損失48000圓(此點是城建局官員為達目的有意誤導上級領導及管委各委辦局等而對本人家抹黑的事實,本人家自始至終要求賠償的數額是被造成了的損失按現須修復的造價逐項相加的總和是三萬多,雖然作清單時後續仍有造成損失,但從沒有過信口開河所謂“牆面污染損失要求賠償48000圓”),3;方某退回後繼續施工,4;須採取措施施工不要再繼續給鄰家樓房造成損失。
  協調歸協調,方某依仗有官撐着並不執行,1;退回用地界限;方某仍然是以蒙騙方式用鐵工磨鐵用磨割機像征性地磨一下相鄰一邊手伸得到和磨得着處就算“退回”,就得到城建局允許“繼續施工”了,2;拆除佔建位置已砌磚牆;非但不拆除,方某乘本人家不在當地期間用短時間由頭到脚連天台圍攔磚都全部砌起,3;直到今年一月底其外攔磚牆砌粉凌工前並無做過何任遮攔措施施工,前述至二月初其外攔磚牆砌粉凌工後則用編織布遮蔽起來然後知會城建局,此時城建局即通知本人家“城建局根據信訪條例第某某條對雙方糾紛已經終止協調,要本人家去找司法解決”。
  09年11月9日後於12月28日也曾由局長付局長幫助雙方做過一次協調(連同10月11日星期日早上總共三次,正式協調應為11月9日和12月28日共兩次)當天除二局外尚有市僑辦二位女士參與,協調期間局長當着二位僑辦女士面表態“方某佔地位置除樑、柱無法移動外所砌磚牆超高處退回5cm,相連屋簷層及以下退回10cm砌築,用以留出滴水空間避讓屋簷去水”,可到進餐後繼續協調時打印出的書面鑒名紀錄則刪除了“退回砌磚詞句”,本人夫妻鑒於自身健康方面客觀及長居境外的現況始終都願“退一步海闊天空”,也盡可能息事寧人,於當晚的協調即使局長言詞前後不一,經本人家一再退讓雙方大致上已達成共識,但當繼續協商及頂入在本人家屋簷口下10cm其樓房繼上栓柱退回後已做廢了的半邊(10cm厚)廢栓柱皮阻礙着本人家屋簷去水及影響到樓房外觀要求切除或切除部份時,方某並未表態局長確以影響樓房結構和方家須以此廢栓柱頭做去水溝渠用為由再三阻止,此為幫助糾紛雙方從中協調的局長的堅持,事實上只切除或切除部份半節(140cm高10cm厚)已廢栓柱邊會影響到樓房結構此話純粹是籍口,當時方某已表示願賠償三萬圓做為被損爛的修復費用,也許有人尚不希望見到雙方能達成是次共識吧?至此最後的這次協調也就沒能再深入進行,事後城建官員通知本人家“方某對協調紀錄已鑒名認可”,本人家認為1;方某對協調賠償結果並不情願,其在協調中仗着有人撐腰仍然態度惡劣並曾兩次當眾放出報復言論,2;做為百姓的父母官---一局之長而只注重方某家單方利益,本人家房頂屋簷去水口被方某家半邊廢栓柱頂着以及其將由栓柱邊砌起的牆壁阻礙,若處理不當可以預見無須太久本人家屋簷水自然會由其外牆壁浸濕其室內房間,此時不是為方某再次(以後或會產生多次)造就了報復的條件和機會嗎?若如此,本人家在內地投資所得除去按章納稅,尚要多久時間的利潤來賠償方某被浸濕房間和浸壞財產的損失?以及將來又要用多少精力多少時間來回內地被方某告到被告席去與其打官司?有鑒於此本人家拒絕了是次協調鑒名,(此即城建局所謂本人家又提出了新的條件以至最終未能達成共識)至今年二月初(上述方某樓房外牆全部凌工後)接到付局長通知對雙方糾紛已經終止協調。
  本人家原系歸僑現屬境外居民,夫妻都已上了年齡迫於客觀的健康理由實難時時返復無次數地到內地做訴訟,再說本人家到內地的一點投資從來都依足國家政府的法律法規從未有過過錯,如今佔着地外遭殃受的損失只修復費用就須三萬多,為因糾紛夫妻來回四趟,機票路費已開支約四萬圓,一年多來本人夫妻因糾紛委屈時常寢食難安,對精神健康損失則無可估量,天下百姓都知道國家有着明文規定,到國內的合法投資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現在本人夫妻還要繼續面對多長時間寢食難安的日子?還要花費多少金錢才得以解決損失糾紛?公理法律是否如此?。
  7月底8月初乘復查健康的空檔再次回到姐告請求管委李主任幫助,冀望能按去年底城建局幫助協調方某已鍳名認可了的義程解決算了,想不到經城建官員連繫後方某反要官員轉告 “要經司法解決”,綜上所述以致至今糾紛未能解決。
  事件也曾向瑞麗市政府、德宏州政府信訪辦,最後是雲南省政府信訪辦投訴和請求,到省府的投訴省府一通電話,得到答覆“回到州府解決”回到州府州府要“回到姐告管委”解決,否則找法院由司法解決,本人家迫於上述客觀現狀無奈再回到姐告向管委訴求, 轉了一個圈糾紛事件最終仍然還原到城建局撐控範圍,由二局出來主導收場(上述12月底由二局主導的所謂幫助協調)。
  前述本人夫妻系歸僑,若干年前對祖國貧、富、強、弱人人平等的社會體制是那麼的向往,對人民的公僕公而忘私能為廣大平民百姓作主,敢於為正義真理發聲的官員是那麼地打從心底裡敬佩,今天親身經歷感受了一年多來損失糾紛過程,是否已是“今非夕比”的寫照呢?本人家的損失非是“城門失火,殃及池魚”那麼簡單,失火之“失”仍意外非人為,而本人家遭到的“殃” 事實証明是官的蔭護, (佔地,順述;方某家房地北鄰某公司98年重建時佔建着了方某房地,經協調; 某公司賠償了方某三萬伍仟圓), 是財大氣粗者蓄意不負責任的、人為造成的“殃”。
  鑒於本人夫妻的健康客觀以及經歷了一年多來已四次回到內地向各地政府奔走投訴過程以及上述所謂協調結果,只好作此公開投訴,本人家相信“是非會有公讑”,也相信在祖國內地的損失糾紛尚不會到冤屈無白的程度吧?於此冀望國家相關部門能夠關心幫助調查糾紛事件的黑白是非,希望依據事實真相給予主持公道。
  上述言論依據事實、現場實物、過程實情,如有不實願意承擔言論不實後果!

投诉人基本资料:
姓名: 劉寶石
身份证: 7388532(9)
固定电话: 853-283XXXXX
手机: 853-68XXXXXX
QQ号: 1265XXXXXX
邮箱: XXXXXXX9@yahoo.com.hk
单位名称: XXXX制衣廠
地址: 澳門XXXXXX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姓名: 姐告方某和姐告城建局局長
地址: 雲南省瑞麗市姐告經濟開發區
电话: 不詳
被投诉单位: 姐告和姐告城建局
投稿时间: 2010-10-10 15: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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