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08年,吴青与吴震(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自由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2010生育一男孩,结婚初期夫妻两人感情较好。之后,由于吴震外出工作,造成两人实际上分居的情况,吴震未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关系,疏于对家庭的照顾,加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一些隔阂,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为此,吴青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桂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组织调解,未成,经过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吴青与被告吴震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且生育了小孩。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原告及小孩的关心不够,尤其是在原告工作单位的变动后,原、被告互相沟通的机会更少,误解增多。庭审中原告诉称与被告分居已有二年,但被告辩称,近年里原、被告虽然在不同城市中分开生活,但为小孩的抚养也常有来往,尽过夫妻家庭义务。庭审中被告诚心希望原告能看在小孩及多年的夫妻感情份上,给被告一次与原告和好共筑美好家庭的机会。只要原、被告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被告主动与原告多加沟通,多体谅原告,多关心小孩的生活,处理好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关系,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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